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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被称为“居民”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是为了完善公民权利制度,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财产和个人权利。
案件一。
不就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方式达成任何协议
或者我们不知道我们在说什么
一般性保证下保证的责任
案件简述
2021年4月9日,有人从李氏借了50 000美元,他通过移动银行转账将50 000美元转入银行账户。 双方同意贷款将于2021年5月9日还清,而贷款担保人陈氏没有就如何担保贷款达成一致。
它说:“借款人:小晓,他现在向李借了5万美元,于2021年5月9日被退还,借款人:小晓,担保人:谭小晓,于2021年5月9日被退还。” 贷款到期后,李晓,在几次未成功的催复之后,于2021年12月3日起诉法院,命令偿还5万美元加上利息的贷款,其中一名担保人连带解除了债务。
[调查和处理]
法院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借项、转帐记录和法庭陈述,只要在被告和原告之间建立合法和有效的私人借款关系,要求原告为5万美元贷款而向原告贷款50 000美元,就足以支持原告关于支付5万美元贷款本金的主张;关于保证期,根据原告提交的贷款条件,其中一名被告Tan Tan在担保人贷款上签字,原告之一Li接受被告Tan和原告Li之间的保证书关系,因为双方没有就担保的方式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原告(被告之一和Tan)之间没有就保证金本金支付50 000美元的主张达成协议;关于保证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原告Tan Tan Tan和原告之一将不再向债务人或申请担保人提供任何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本案的担保期为2021年5月10日。
在本案中,原告Li Hao于2021年12月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在保证期内提起诉讼,原告没有证明它在保证期内申请仲裁,因此担保人不再对担保负责,也没有支持原告Li Hao对被告Tan的要求。
法律分析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确保不就担保形式达成协议或明确达成一致的义务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就担保形式达成协议或未就担保形式达成明确协议,双方应根据连带责任保障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就担保形式达成协议或未在担保合同中达成其他协议,双方应根据一般保障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如果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有责任为一般担保负责,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直到主要合同纠纷得到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尚未依法执行为止,但下列情况之一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没有资产可强制执行;(二)人民法院已接受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无法履行债务;以及(四)担保人已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共同责任和若干责任的一般保证和保证之间的最大区别是,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第一辩护权,而共同担保和若干担保的担保人没有辩护权,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没有担保义务,直到主要合同得到裁定或仲裁,债务人财产的执法尚未清算,共同义务和若干义务的债权人只要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即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恰恰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得到执行,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之后发生的,如果当事方之间没有就担保的形式达成协议,某项义务的保证应当是相对较小的一般保证义务,从而享有辩护权,而且由于李债权人在担保期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法院驳回了担保人之一责任的保证要求,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发生一项法律行为,则将产生一方承担更多连带责任的保证,裁决的结果将被推翻。
"具体意义"
担保合同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民事合同,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一项合同,担保人是主要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主要债权所应承担的一项合同,在试验中,担保人通常认为,订立保证书合同时,不知道担保的方式,较少知道应承担的保证金,少说欠的保证金,少说实际中欠的保证金,少说担保人的利益,少说具体法律规定的规定,少说关于担保方式的协议,只是为了保证担保人的身份得到确认,而且当得知将承担联合和若干保证金义务时,也作出更强烈和更强烈的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了在协议不明确的情况下对非合同担保的一般责任,重点是合法保护担保人的利益,强调担保作为补充债务的价值,此外,在实践中,通常假定担保人是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债务人只有在完全无法履行时才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更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允许社会和法律效力有机地统一。
原标题:1月1日出版的《民法典》第1号案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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