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币圈
”
法律案件之数字货币的司法认定问题详解
?前
“
币圈
”
涉及的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
民商事纠纷的争议:
主要体现为
“
数字货币
”
是否具有财产属性进?被法律保护?
?、
刑事犯罪案件的争议:
主要体现为
“
发币?为(包括
ICO
、
IEO
、
IFO
、
IMO
、
STO
)是否涉嫌?法集资犯罪
?
、利?数字
货币进?洗钱犯罪
”
;
三、
?融及涉外法律的纠纷:
主要体现为
“
各个国家对发币及币币交易?为的监管及法律适?的统?性及稳定性问题
”
。
本律师团队研究发现:从最初的
BTC
、到主流货币
ETH
、
LTC
以及分叉币如
BCH
,到稳定币
USDT
以及最近
计划发
?的
Libra
等等,数字货币的玩法可谓?新?异,数字货币的种类可谓层出不穷;在中国司法实务,数字货币纠纷案件中,法
官对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及不同种类数字货币的司法观点也出现了
“
各?其是
”
的局?,这为数字货币纠纷认定的不确定增加了
极?的障碍。
“
币圈
”
的法律合规问题似乎?直是让
“
币圈
”
创业者脖颈发凉的?个话题,
“
币圈
”
的各种玩法?长期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甚
?已经突破红线,只是监管跟执法没有来得及反应?已。
如何合法合规地在数字货币的世界?翱翔,是每?个币圈创业者为
之神往的?个愿景,它需要国家层法、司法、执法监管的共同配合与努?。
即使缺乏应有的法律?持,在中国既有的法律适?及监管的框架之下,如何洞悉法官对数字货币法律问题的认定,监管部门
的最新监管思路,是本律师团队?直以来进?深耕的专业?向,以期为数字货币在中国领域提供最新的法律视?与合法?
持,从?为数字货币创业者提供合法的决策思路。
本篇?章仅探讨数字货币的?个常规却及其重要的问题
——
“
数字货币的属性在中国的司法认定
”
,民商事案件中这个问题决定
着能不能拿回来数字货币对应的法币(可能动辄上百万、千万);刑事案件它决定着
“
罪与?罪、此罪与彼罪
”
的问题,数字货
币属性问题的重要性可见?斑!
(
1
)政策性?件的认定
现?关于?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政策性?件,主要包括
2013
年
12
?
3
?由中国?民银?、?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以下简称
“
五部委
”
)发布的《关于防范?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7
年
9
?
4
?中国?民银?、中央?信办、?信部、?商总
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
“
七部委
”
)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融资风险的公告》。
2013
年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特币风险的通知》作为?次提及?特币的政策性?件,其中在
“
正确认识?特币的属性
”
的
部分,否定了?特币的货币属性,但承认了?特币的商品属性
——
?特币是?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
地位。
在
2017
年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将?特币认定为
“
虚拟货币
”
。也即是说,?特币属于特定
的虚拟商品,同时也是?种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这个?范围的?集。
(
2
)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意见
?前在司法实践中,?民法院判决中对?特币等虚拟货币有四种定性意见:
1.
不合法的物
在?昌建与刘成宾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5)
商民初字第
1531
号】中,审理法院认为,?特币是?种
P2P
形式的数字货币,属
?络虚拟货币的?种。结合中国?民银?、?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12
?
3
?联合发布《关于防范?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特币应当是?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
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普通民众在?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由。因此,?特币在我国
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认为,对于?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特币交易平台误将
的?特币汇?给被告账户,但该种交易?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为所造成的后果属风险?担。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
返还
31.659
?特币的请求,本院不予?持。原告因误操作将时价约
70000
元的
31.659
枚?特币汇?被告账户,后诉请不当得利
返还,遭到了法院驳回。?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将?特币认定为
“
不合法的物
”
,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
2.
在现实?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
在陈甲犯盗窃罪【
(2014)
普刑初字第
1162
号】?案中,上海市普陀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
年
1
?
1
?,被告?陈甲通过
?络登陆被害?汪某甲的北京?币天下?络技术有限公司?站(以下简称?币?)账户,修改汪某甲在该?站注册登记的联
系电话、地址、绑定账户等信息后,多次卖出汪某甲账户内?特币。次?,被告?陈甲将销售款中的?民币
6500
元提现,扣
除?站?续费?民币
32.5
元,将剩余钱款?民币
6467.5
元转账?其本?建设银?卡内。法院认为,被告?陈甲以?法占有为
?的,秘密窃取被害上钱款?民币
6500
元,数额较?,其?为已构成盗窃罪。
在胡志凯犯盗窃罪【
(2015)
东刑初字第
1252
号】?案中,北京市东城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
年
6
?
8
?
8
时许,被告
?胡志凯利法获取的邮箱数据库,登陆被害?李
×
的邮箱,通过密码找回修改了被害?李
×
的?币?密码。
2014
年
6
?
8
?
23
时许?
6
?
9
?
5
时许,被告?胡志凯在江西省九江市环城路
55
号宇翼创想?吧内,使?
VPN
登陆被害?李
×
的?币?账户,
同时通过
远程操控家中已登陆?币?账户的电脑,利动交易软件将被害?的?币?账户中的莱特币交易设置为?
买低卖,将控制的周
×
账户中的莱特币交易设置为低买?卖,并?动交易,以此?式窃取被害?账户中的资产。截?到交
易停?时,被告?胡志凯从被害?李
×
账户中获利共计?民币
59822.38
元,被害?李
×
损失共计?民币
245000
余元。法院认
为,被告?胡志凯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财物,数额较?,其?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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