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简
介
何悦
浙江警察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具有防止证据篡改,实现证据可追溯性的特点,有力契合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公安机关应用区块链电子技术的实践价值和理论风险的分析,论证了区块链取证和区块链存证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以实际案例探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可行路径,构想了公安机关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方案,并结合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提出具体的应用场景方案和推广建议。针对上链前、上链中、上链后的取证核心程序,归纳以“技术自证”为核心的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补齐“技治主义”治理规则,制定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去中心化的“司法+联盟链”办案系统。
·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技术取证的价值分析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实践价值
(二)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风险
(三)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类型一:取证
(四)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类型二:存证
三、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可行路径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在公安应用中的实践案例分析
(二)构建公安应用区块链的电子取证平台方案
(三)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
(四)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公安应用的推广建议
四、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法律规制
(一)以“技术自证”为核心建立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
(二)技治主义下的“技术自证”的健全补强
(三)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
(四)搭建公检法共建共享的去中心化执法办案系统
五、结语
文章来源:《法治研究》
2024年第3期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信息技术发展,区块链技术逐步出现、发展和成熟,同时催生出对应的智能化与信息化的犯罪形态。如今,采用区块链手段的犯罪形式已不胜枚举,电信网络诈骗、黑客攻击、金融犯罪、色情行业等犯罪行为中,背后或多或少出现区块链技术的影子。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全年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32.3万人,同比上升36.2%。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 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4.7万人、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6.9%、13%和5.3%”。这些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虚拟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对象跨行业化,犯罪空间跨境化,涉案证据数据化等新特征。由于应用区块链的犯罪形式多表现为非接触性犯罪,相应的证据多以数字形式存在,采用传统取证手段往往无法有效地收集和保全证据,这使得罪犯的身份和犯罪行为难以被查明。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并应用区块链取证手段,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网络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不断提升警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应对网络时代多变的犯罪形态。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犯罪手段的技术迭代、诉讼证据规则的不断更新,公安机关的传统取证模式不断面临新的挑战,首先,犯罪控制面临着数据有效性的挑战。大数据侦查的有效性取决于数据的有效性,脱离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推导出的结论便不可信,致使侦查取证偏离正确的方向不仅徒增司法成本而且可能引发错案,这无疑是构建区块链大数据取证模式的现实动因。其次,取证程序面临合法合规性挑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的实施,公安机关在取证程序中面临着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最后,取证技术面临准确性挑战。传统的网络取证技术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数据获取不全、数据保全困难、数据分析方法不先进等都会影响到取证的效果和准确性,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带来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变化也给取证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可见,公安机关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要求,加强公安执法工作与技术的融合,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正。
基于上述理由,本课题探讨公安机关利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路径,即利用区块链的技术优势,赋能证据保存、提交和验证,确保电子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三性”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利用区块链取证的职务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在充分掌握区块链取证技术的特点及风险的情况下,通过更加合理的技术架构设计,推动公安应用、相应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进而建立更加高效、更加透明和更加可信的执法办案系统,促进侦查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二、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技术取证的价值分析
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技术,具有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点对点传输等技术特点,可以提供防篡改、可追溯、共享分布式记账等特性,这些特性使得区块链技术切合了公安机关取证工作的需要,将电子数据经过哈希运算后得到的哈希值存储在区块链中,防止数据被篡改或删除。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实践价值
首先,区块链技术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解决方案。在传统的取证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挑战,如证据被篡改、伪造等,而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使得存储在区块链上的电子证据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大大减少了证据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了更加可靠和有力的技术保障。
其次,区块链技术提高了电子证据的可追溯性,使得公安机关能够全面追踪证据的来源和流转路径。在传统的取证过程中,证据的来源和流转路径往往难以完全追溯,给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特性使得公安机关能够清晰地掌握证据的来源和流转路径,为取证工作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再次,区块链技术降低了取证成本,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传统的取证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取证可以实现自动化收集、存储和验证证据,大大降低了取证的成本和难度。
最后,区块链技术还有助于加强公安机关的跨地区执法合作。在传统的取证过程中,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传递,往往因为权责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而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从数据中采集有效信息,从而更加便捷地共享和传递电子证据,加强了跨地区的执法合作,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
可见,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给公安机关取证工作带来的变化具有深远意义,不仅保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了证据的可追溯性,降低了取证成本,还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并加强了跨地区执法合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也为未来的法律应用领域展示了巨大潜力。
(二)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风险
区块链的设计初衷是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这对日常交易和信息存储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1.区块链技术的自身风险
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完整性风险。在区块链技术中,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是其核心特性之一,然而这也意味着一旦错误、虚假或非法数据被写入区块链,它们将永久存在并且无法被删除或修改。目前区块链系统和业务间的接口实现,须通过复杂的智能合约,容易造成错误和漏洞,如果侦查数据在写入区块链之前没有经过充分的验证,那么会对区块链的可信度造成负面影响,使得这些数据永远失去证据资格。一些区块链平台和开发者正在探索数据可审计性和可验证性的解决方案,例如,在区块链上存储数据的同时,使用加密哈希函数将数据与其他来源的数据进行验证和关联,一旦数据出现问题,可以更容易地追溯到问题的源头。
其次,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风险。区块链技术通常具有匿名性,参与者使用密钥而不是真实身份进行交互,这导致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难以追踪和确认特定个体的行为或交易,也难以证明所取证据恰为被告人所为,对于取证人员来说,追踪和证实犯罪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最后,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风险。目前,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技术中的数据通常以分布式和公开的方式存储,未经授权的访问、黑客攻击或恶意操纵,均可能导致相应证据被篡改、删除或破坏,这就会对从区块链取得的证据产生负面作用,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2.区块链电子取证的侵权风险
尽管区块链电子取证在方法和技术上与传统实物证据有所不同,但二者在程序性要求上并无本质差异,电子数据取证同样涉及搜查、扣押、查封、勘验等侦查措施,特别是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大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风险,个人信息持续性、海量性收集和分析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或干扰,在典型的区块链系统中,隐私数据甚至被划分为身份隐私和数据隐私两类分别考察。同时,数字时代的公民基本权利愈发凸显,既体现在人及人性的数字基础层面,也反映在现有人权体系数字化的扩张以及对数字人权救济机制的优化需求上。因此,在区块链电子取证过程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随之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安主要通过现场提取、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方式收集电子数据,如果未获得合法授权或未遵循法定程序,擅自获取、存储、传播或使用与个人隐私相关的电子数据,便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不当公开或泄露与公民个人身份等相关信息,亦会导致公民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再者,现在的电子数据往往与公民的财产权紧密相关,如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如果公安机关擅自冻结、查封或没收这些以区块链形式存在的财产,将会损害公民的财产权。
(三)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类型一:取证
事实上,区块链电子取证应该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从区块链上获取电子证据。这类证据生成于区块链平台,依赖于区块链技术而原生出电子数据。这些数据通过区块链自身固有的技术可以做到防止数据被篡改,因此几乎没有任何人为干扰的因素,属于“生成型”区块链电子数据。另一种是在区块链上保存、储存电子证据,与此密切相关的三项技术原理为——链式数据结构、多节点的分布式存储以及加密存储,该类型区块链证据只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传统证据区块链化,是以区块链技术对传统证据进行备份,可以将其视为传统证据的一种保存方式。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在网络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的使用,比如涉及数字货币类民事案件或刑事案件,因为区块链本身就是数字货币赖以产生、保管、流转的底层技术,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货币应用,在此类涉及数字货币的案件中通常会出现利用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问题。有学者将此类证据定义为一种“新型电子数据”即“区块链技术证据”,随着区块链与犯罪结合的事件越来越多,公安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取证就显得更加重要,但目前,区块链取证在技术上仍面临如下两方面难题:
第一,区块链取证最大的难点就在于其用户匿名性。在这种特性之下,用户的真实身份很难去追踪和验证,尽管用户在区块链网络中的行为都是公开透明的,凭借这些交易行为确实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对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进行推断,但这种方式的推断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就现有技术来说,在区块链网络中想要得到某个用户地址对应的用户真实身份是具有难度的。
第二,智能合约“内部交易”隐蔽性。由于区块链技术中的数据分散在多个节点上,且不可篡改,使得区块链本身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同时,由于区块链技术采用了密码学技术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使得其能够有效地保护数据的隐私和安全。然而,由于智能合约的内部交易具有隐蔽性,对取证人员的区块链源码程度有很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分析区块链交易的数据结构、交易类型、交易时间等利用数据分析技术以获取加密交易信息或智能合约的源代码,这些特殊技术手段要求无疑增加了公安机关的取证难度和成本。
(四)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应用类型二:存证
不同于区块链电子数据取证的另一类是存证,通过近年的司法实践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区块链在司法证明中主要是作为电子数据鉴真的技术手段,即通过区块链技术来防止上链电子数据被修改或者篡改,此时与案件实体争议具有相关性、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仅是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而不是作为存证手段或者方法的区块链本身,比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链”平台、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平台。
区块链电子存证相比于取证来说更加容易入手,现阶段在区块链取证上虽然面临着很多困难,但在区块链存证上已经有了一些成熟的应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固定证据的过程,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得到相关的数据文件;第二个阶段是存储证据的过程,将第一个阶段获得的数据文件进行哈希值计算,通常会利用多种不同的哈希算法来生成多个哈希值,将这些哈希值存储在区块链上。区块链电子存证只是对证据的存储,至于最后该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根据电子证据的审判标准来进行判定。
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审查标准进行探索,对原告采用区块链技术所获取的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作出确认,该案件将侵权保全文件包进行哈希计算,并将此哈希值存在区块链中,在审判过程中,将从区块链中获取该哈希值与法庭案件文件包的哈希值进行比对,以此证明该文件包未被修改。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近年来庭审过程中涉及区块链电子取证的案件进行检索,从2019年至2024年3月18日(本项目研究截止日),共公开相关法律文书1411起,案件类型几乎都是民事案件,且整体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
通过对判决内容的进一步整理可以看出,目前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主要集中于民事案件领域,大多为案件当事人通过IP360、深商协IPS区块链取证等民间区块链存证平台对电子数据类证据进行存证后向法院递交报告书进行证据裁定。而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公安应用方面存在明显的应用缺位,无论是在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还是在公安刑事司法领域,均亟待相关研究的进一步推进。
三、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可行路径
通过对目前公安实践的调研发现,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已经在一些公安机关得到了应用。例如,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建立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取证平台,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存储和分析,为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此外,还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涉及虚拟货币、数据篡改等案件的调查中,采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追踪资金流向、查清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等信息,为案件的突破和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一)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在公安应用中的实践案例分析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29日对一起诈骗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被判处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和4000元的罚金。该案中,王某某在2017年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通过各种借口向他人“借款”176次,共骗取了人民币9993元。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涉及大量受害人和多次小额转账,如果使用传统的存证方式,证据可能会在长时间的司法程序中丢失或被篡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案首次采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利用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透明性的特性,使得证据在流转过程中也难以被修改或丢失,保证了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刑事案件被认为是中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审理的刑事案件,虽然区块链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有先例,但由公安机关主导,在侦查阶段介入,最终作为合法证据来源写入刑事判决尚属首例,开创了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证据自证模式的刑事案件先河。该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引导支付宝公司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对涉案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由于涉案转账记录的哈希值与“法证链”上存放的哈希值一致,证明了涉案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法庭最终采纳了这组证据。该案在技术上实现了对数据电文、附属信息、关联痕迹的真实性审查的一步到位,无需再依赖专业技术人员出庭辅助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在流转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原始性、完整性、同一性,这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降低了司法成本。
在法律价值方面看,区块链存证技术的运用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通过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技术手段,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证据的提取、存储和验真等环节,避免了传统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数据损毁灭失、被篡改等风险。同时,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不仅升级了传统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长期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依赖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证明模式,还实现了对数据存储和验证环节的有效支持。在公安实践方面看,区块链技术的运用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更高效、安全的证据存储和鉴真方式,避免了证据在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坏和篡改。
(二)构建公安应用区块链的电子取证平台方案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为了解决数据易被篡改、难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问题,可以基于区块链技术特点构建公安应用电子取证平台,以提高电子数据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拟从以下七个方面展开平台架构设计:
(三)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
在公安机关利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时,平台建设和运营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1.区块链技术选择:根据需求权衡
对于公安工作应用来说,选择合适的区块链技术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去中心化程度:根据对数据安全和透明性的需求,选择去中心化程度合适的区块链类型。公有链的高度去中心化可以保证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但可能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一般来说,公众参与越频繁越紧密就越离不开强大的信任机制与安保体系。联盟链和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较低,但可能提供更好的隐私保护和交易速度。
(2)安全性和稳定性:公安工作应用涉及案件敏感信息和证据处理,需要选择安全性和稳定性较高的区块链类型。公有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通常较高,但也可能存在潜在的安全漏洞;联盟链和私有链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其中联盟链的各个节点往往由链下的实体组织联合组成,各机构组织组成利益相关或是业务相关的节点联盟,共同维持着联盟链的安全平稳运转。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在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中,依靠的可以是公有链、联盟链或私有链,这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和需求。
场景一:对于一些需要公开透明、去中心化的应用场景,例如手机取证、电子证据存储和共享等,公有链是最合适的选择。公有链具有最高的去中心化程度和最广泛的节点分布,能够保证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适合用于公开透明的取证场景。
场景二:对于一些需要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和中心化管理的应用场景,例如内部信息共享、数据安全存储等,联盟链是更好的选择。联盟链具有较低的去中心化程度和较为集中的节点分布,能够提供更好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实现较为高效的数据管理和访问控制。
场景三:对于一些需要高度隐私保护和高度中心化的应用场景,例如某些特殊行业的取证应用、内部资金管理等,私有链可能是更好的选择。私有链具有最低的去中心化程度和最为集中的节点分布,能够提供最好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实现最为高效的数据管理和访问控制。
总之,在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中,选择何种类型的区块链取决于具体的应用场景和需求,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都有其各自的优势和适用范围,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
2.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加持
在电子证据采集和存储过程中,确保个人隐私不受侵犯是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提出采取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访问控制、监控和审计等一些建议和方法,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一,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处理,可以使用对称加密或非对称加密算法来加密数据,同时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加密通道来保护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二,对电子证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删除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例如IP地址、设备信息等,可以使用哈希函数、k-匿名等技术实现匿名化处理,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保证数据的可用性。
第三,对电子证据的访问进行控制,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才能访问和查看数据,可以使用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或基于属性的访问控制(ABAC)等技术实现访问控制,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四,对电子证据的采集、存储和使用进行监控和审计,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当相似度达到预先设定的阈值后,系统自动对侵权行为进行初步取证,并持续对其监控和追踪,可以使用日志、监控等技术实现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威胁和违规行为。
3.平台建设和运营:合法合规性
在构建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时,平台建设和运营方面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平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一方面,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毁损、丢失,采取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如美国《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规定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使用规则,对非法入侵和滥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平台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非法入侵和滥用行为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民事和刑事追诉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平台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制度,利用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非法获取等风险,采取备份、加密等措施,确保电子证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对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数据处理者采取合法、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平台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该法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公安应用的推广建议
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技术和资源的限制等因素导致公安机关运用区块链取证技术相对较少,尚未出现大规模的、广泛应用的实践案例。然而,一些公安机关开始意识到区块链取证技术的潜力,并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进行尝试和研究,如在数字货币犯罪调查中,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密切相关,利用区块链取证技术来跟踪资金流动、追溯交易链路和揭示参与者身份。但应该看到,区块链电子取证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操作性规则,各种类型的上链证据五花八门,很多专业技术超出公安执法人员的认知范围,甚至产生对于区块链证据的抵触心理。
1.规范刑事案件侦查全过程证据上链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电子数据的实时上链、存证和验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Kamal指出在数字取证中使用区块链,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不变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可以构建一个不可篡改的数字证据库,使得收集到的电子数据在链上始终保持其原始状态。由于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分布式账本和加密技术特性,“仅能通过技术手段来提高信任,而无法根除信息不可靠所导致的信任风险”,并不能保障入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因为入链前的数据仍然处于传统的数据处理和传输环境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为错误、技术故障或恶意攻击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电子数据在生成、收集或传输过程中发生变动或损坏,从而影响证据的真实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在行政或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等手段来确保入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对电子数据进行预处理和验证。
在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使用加密技术对数据进行保护,包括对数据的传输、存储和访问过程进行加密,以防止数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访问或篡改,例如数字签名是一种用于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身份验证的加密技术,利用公钥和私钥的加密方法对信息进行签名和验证,确保电子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未被篡改。对于拟上链的证据应建立严格的筛选和审查机制,比如上链证据的制作、取得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且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在真实性方面将存在疑问,如果通过综合审查判断,仍然无法保证真实性的,则应当排除,正如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认为,当证据的取证操作程序或本身存在某种可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缺陷时,其证明力存疑,对这类证据要求绝对排除。
2.选择或搭建合适的区块链平台
目前,IP360、法大大、易保全、保全网、蚂蚁区块链等一批区块链技术平台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存证、电子数据保全等领域,这些第三方区块链技术平台资质的认定对证据的安全性与真实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其信用程度和资质直接决定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一方面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第三方区块链技术平台必须确保所存储的电子数据不被篡改或破坏。如果平台缺乏足够的技术实力和防护措施,就可能面临“51%攻击”等安全风险,导致数据被恶意篡改,这不仅会破坏司法公正性,还会使电子数据失去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从真实性的角度来看,第三方区块链技术平台需要保持中立性和信誉度以确保所存储的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如果平台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计带有偏见或倾向性的算法,就可能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如果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篡改证据的行为,也会使电子数据失去客观性,从而无法被司法机关采信。
然而,目前关于第三方存证平台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市场上存在众多资质不一的平台,这不仅增加了选择平台的难度,还可能导致电子数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在行政、刑事领域,由于公检法之间平台不统一、地区间平台不统一,也进一步削弱了区块链技术平台的中立性和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和可信度,公安机关也可以采用现在市场上较为成熟的区块链平台的工具技术,搭建一个具备高度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区块链平台。例如由IBM和Linux基金会共同开发的开源区块链平台Hyperledger Fabric可以构建安全的证据存储和共享网络,再如Ethereum(以太坊)的社区支持系统可以为案件侦查提供丰富的技术资源。在传统哈希认证的基础上,利用模糊哈希构造区块链的Merkle树,由此提出了一种改进的基于区块链的物联网数字取证架构。根据刑事案件侦查的特点和需求,公安机关可以利用这些较为成熟的技术快速验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来源,形成一个安全、可靠的数据环境,搭建一个信息共享和协作的平台,再利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取证任务,减少人工干预和错误。通过区块链的匿名性和隐私保护技术,保护涉案人员隐私权益的同时,制定详细的数据存储和管理规范,包括数据的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方面,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3.明确区块链技术电子取证具体流程
建立严格的电子数据收集和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的生成、收集、储存和传递过程是区块链取证工作必须要面对的问题。2016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9年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虽然进行了规定,但随着电子取证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以及区块链技术的新颖性和应用性的出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电子取证涉及大量敏感和机密信息,对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求极高,其在取证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流程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同时,区块链技术本身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其在电子取证领域的应用也处于探索阶段,在制定专门的程序规范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技术的可行性和应用性,以及其在不同场景下的适用性。
为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安机关首先需要明确取证目标和范围,明确取证的数据类型、来源和范围,以确保取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制定详细的取证操作规范,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分析和呈现等环节,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最后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取证,并记录详细的取证过程,包括时间戳、操作人员、操作步骤等信息,以保证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
4.加大技术培训和经验推广
为提高公安人员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能力,公安机关应强化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定期组织区块链技术培训,包括基础知识、操作技能、案例分析等内容,选拔和培养具备区块链技术应用能力的专业人才,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专业人才库,为公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优化取证技术和应用方案,注重收集并整理国内外成功的区块链电子取证应用案例,分析其成功因素和可借鉴之处,总结实际应用中的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和优化公安机关取证技术和应用方案。
四、公安应用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在电子取证领域我国在立法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为区块链电子取证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使其在取证过程中收集的数据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为区块链电子取证中的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否认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为区块链电子取证中的数据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关于加快区块链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为支持建设安全可信、管理有序的区块链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提出意见;《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为区块链电子取证提供了规范的信息安全管理框架。除了国家级别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区块链技术的政策文件,如《北京市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等,鼓励和支持区块链技术在包括电子取证在内的多个领域的应用和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仅为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法律保障,还为其应用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现有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年)促进了区块链技术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取证中的应用,但该规则主要是针对传统取证方式而制定,以传统的笔录等书面文件实现“保管链条的证明”,对于区块链技术仅是涉及到完整性校验值的注明这一点,且属于上链前取证环节,对于上链中、上链后的取证核心程序,在规则中并未得到体现。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结合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制定出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技术发展的取证规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以“技术自证”为核心建立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
1.普遍问题: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落后
鉴真是对证据从提取到出示全过程同一性的确认,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的前置筛选程序。然而,目前我国尚未专门针对电子数据鉴真规则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与传统实物证据的鉴真方式相融合,主要包括“独特性确认”和“保管链条证明”。电子数据是依赖于其内在的数据结构和信息内容,往往缺乏实体证据所具备的直观、可触摸的特性,难以通过简单的外观特征来辨识,一旦被篡改很难通过肉眼察觉,这一特性使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难以通过传统的“独特性确认”手段来保障。电子数据在流转过程中,其完整性和同一性的维护相较于实体证据更为困难,即便有相关的笔录证据,也无法完全保证电子数据在流转过程中没有被篡改或损坏。此外,笔录证据本身也可能存在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如前后记载矛盾、漏记缺页等,都将进一步削弱其证明力。
在线诉讼制度的不断推广,使得电子数据成为了主要的证据形态,然而,单纯地将传统实物证据的鉴真方式移植应用于电子数据鉴真,已无法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求。这一局限性不仅源于电子数据本身的虚拟性、可分离性和海量性等特性,更在于传统鉴真方法无法有效应对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易丢失等风险。
电子数据技术性鉴真主要借助算法程序、数据代码等技术手段来实现电子数据同一性和真实性的证明与认定,在技术性鉴真的过程中,举证方主要依赖于相关的技术设备进行操作和演示,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快速比对当场展示比对结果,不仅提高了证据鉴真的效率,也降低了人为因素对鉴真结果的影响。同时,由于技术性鉴真主要依赖于技术手段而非证人或收集保管人的陈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因人为干扰导致的证据失真风险,既摆脱了书面文件材料的效率低、流于形式的桎梏,又避免了在独特性确认过程中因保存不稳定等引起的证据损毁风险。以美国为例,其在2017年对《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FRE)作出修订,第901条规定了电子证据形式鉴定(Authentication)的情形,包括对电子数据的鉴定方法,第902条规定了自我鉴定(Self-Authentication)的证据类型包括一些可以通过特定技术手段验证的电子数据,如通过哈希值比对等方式进行自我鉴真的电子数据。虽然第902条并未明确提到区块链,但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证据可能被视为符合自我鉴定要求的电子数据,认定哈希值比对等保障证据真实性的自我鉴真具有合法性,在立法层面回应了电子数据鉴真问题。而美国佛蒙特州则是前瞻性地对区块链证据规则单独立法,《佛蒙特州证据规则》规定在区块链中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字记录,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自我鉴真,而无需外来证据,并在2015年便对区块链证据合法性问题展开过讨论,这一区块链电子记录自我鉴真的规定体现了佛蒙特州对新兴技术的认可和支持,以及对法律框架适应技术发展的积极探索,为其他州和国家在类似领域的立法提供了参考,同样也为我国鉴真规则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2.特殊风险:“技术自证”式鉴真无法实现证据检验场域的全覆盖
2021年6月发布的《在线诉讼规则》中,对于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作用进行了明确的阶段性划分,即上链前与上链后两个阶段。对于直接类证据而言,由于其取证过程是直接与区块链系统相连的,整个取证流程都置于区块链技术的验证之下,从而有效保障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然而,对于转化类证据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转化类证据在数据生成与数据存证之间存在时间差,且往往产生于案件或其他系统,随后才转移至区块链平台。在这种情境下,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主要发挥的是数据加密作用,其对证据同一性的确认与保障仅限于上链后的阶段,对于上链之前证据是否遭受篡改或伪造,现有技术无法作出确切的技术验证,进而可能导致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判断出现偏差。可见,转化类证据在上链前的状态始终处于未知状态,其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确认并非区块链技术本身所能单独解决的问题,而是依赖于缩短甚至同步证据生成与上链环节的时间差。诚然,就当前技术水平而言,对于转化类证据在上链前的真实完整性验证单纯依靠现有技术方案难以实现。
3.司法取信危机: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加剧
一方面,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依赖于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和智能合约等复杂算法,这些算法的不透明性和不公开性导致了“算法黑箱”的存在。由于算法的复杂性和商业价值性,以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算法的不公开、不透明状态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这使得在区块链电子取证过程中,算法的具体运行程序往往无法对外展示,即使对外披露,也因其高度的专业性而使得缺乏技术知识的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深入理解。另一方面,算法程序是建立在设计者的价值判断基础之上,当技术自证的自动化决策占据鉴真的支配地位时,会导致对证据真实性的不公正认定,这种以设计者价值取向为支撑的算法可能使证据同一性认定标准趋于片面,进而引发“算法歧视”问题。2022年1月,欧盟通过了《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旨在加强对大型数字平台的监管,确保平台对其算法负责,并改进内容审核。DSA对超大型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设置了附加义务,明确了责任和问责制。有学者指出,大数据证据面临因算法不同而出现不同结论的情况,算法模型的适用性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采性。因此,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所固有的“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风险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对区块链电子证据进行取信时不得不保持高度谨慎。
(二)技治主义下的“技术自证”的健全补强
在区块链取证中,“技术自证”是区块链技术内在的一种特性,它能够自动记录数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形成一条不可篡改的数据链,这种特性使得区块链上的电子数据具有自证其真实性的能力,无需额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证。随着科技与社会治理、政治运行机制的结合,“技治主义”被视为一种有益的治理范式,为区块链时代取证规则变革指明了方向,确立了一条不可或缺的准则。
1.鉴真责任主体的法律区分
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2条第1款之要求,主张以电子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或公诉机关,应就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然而,在电子数据领域中,举证责任的履行方式往往依赖于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区块链证据数据保全证书,这种方式实质上使得第三方平台通过其技术为当事人或公诉机关提供了信用背书,第三方平台的鉴定资质问题却成为当前“技术自证”司法采信度较低的关键所在。
据此,笔者认为,根据电子数据取证的不同阶段与内容,鉴真责任主体应有所区分。对于直接类证据,由于其全程连入区块链系统,并受到“算法黑箱”的信息屏蔽,要求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真实性承担鉴真责任显然不合理,在此过程中,第三方区块链取证平台占据了主导地位,因此,对于直接类证据的鉴真责任应由第三方区块链取证平台承担。而对于转化类证据,上链前的电子数据客观性审查仍需遵循传统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由于第三方区块链平台无法有效防止对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篡改与删除,且作为电子数据提供方的委托人对证据具有绝对控制权,因此,对于上链前的电子数据鉴真责任应由委托方承担,以平衡鉴真责任的分配。
2.传统鉴真方法技术核验的补充
技治主义(Technocracy)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科学技术的应用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有学者将其概括为技治主义证据观,即指具有科学性和真实性的技术自证成为除了国家公信之外的信用背书方式,且这种信用背书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或手段,仅依靠技术自身就可以实现。在区块链取证领域,技治主义的运用尤为明显,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就是一种科技创新,它通过去中心化、加密、时间戳等技术手段,为电子数据提供了存证和鉴真方式。特别是在电子数据存证方面,给传统的证据审查和质证内容带来了显著的变化,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确立的“技术核验+推定规则”鉴真法则,如果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法院将对其进行技术核验,一旦技术核验显示证据与区块链记录一致,法院将推定该证据材料自上链后未经篡改,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尽管存在推定规则,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提供了足以证明区块链证据在上链后被篡改或不真实的相反证据,法院将重新评估证据的真实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区块链技术特性的信任,即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立了一种基于技术核验的证据真实性推定规则。
可见,在鉴真程序运行过程中,“技术自证”与传统鉴真方法技术核验应根据具体情况交叉或独立适用。对于直接类证据,由于其已经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了加密、存储和验证,因此“技术自证”应成为主要的鉴真手段。对于转化类证据,由于其在上链前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传统鉴真技术核验方法就是确保电子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通过运用哈希值比对、时间戳验证等技术,对区块链上的数据进行详细验证,从而确认其未被篡改或伪造,以确保上链前的电子数据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上链后,再通过“技术自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和确认。技治主义强调科学技术的运用能够提升社会治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结合技治主义的提出,在区块链取证中运用技术核验手段和“技术自证”能够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优势,健全并补强电子数据证据鉴真规则,塑造新型证据信任机制、提升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司法取信度。
3.第三方平台资质认定的法律建议
当前,关于第三方区块链取证平台的资质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将第三方区块链电子取证平台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并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而言,可以制定专门的规范或管理办法,对第三方区块链取证平台的申请等级、审核准入、变更注销、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平台,应依法予以处罚或取消其取证资格,这不仅可以提升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司法取信度,还可以为当事人和公诉机关在取证平台的选取过程中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三)电子数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虽然对证据取证程序作出了一定规定,但尚未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搜查扣押的直接适用对象,2019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也未明确将电子数据直接列为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这种法律上的模糊性可能导致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任意性和不规范行为,为了弥补在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方面的短板,更好地促进我国数据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地位,以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明确电子数据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同样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与传统证据取证并无本质区别。例如,侦查机关在未经合法授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搜查、扣押电子设备或网络数据,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子数据等属于违法行为。其次,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使得其在取证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侵犯。一旦被非法获取或篡改,将很难恢复原状,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以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最后,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尤其容易受到侵犯,此时需要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通过剥夺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成果,以实现惩罚违法取证和救济基本权利。
2.确立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这包括在案件侦查取证过程中,通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获得的电子数据,如未经授权访问电子设备、非法获取密码破解电子数据、通过恶意软件获取电子数据等。由于我国对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未建立司法审查和令状许可制度,侦查机关采取搜查、扣押行为自行决定、自行执行,作为判断“非法”与否基础的“法”本身并不健全,程序也不完善,需要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电子数据。
第二,规定电子数据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标准。从取得的方式和内容的真实性角度看,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过程中,如果存在程序瑕疵不能补正或给予合理解释的会导致证据被排除,例如,数据电文的保存、格式等如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那么这些数据就不具有可采性,特别是当取证过程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时,电子数据应当被视为非法证据。
第三,加强电子数据取证的监管和审查。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复杂多样,需要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监管机构,负责对取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取证结果的审查,对于存在疑问或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严格的甄别和排除。
但是应该注意,电子数据取证中会存在部分收集仅属于技术性违法的瑕疵证据,但并未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带有技术性违法的程序瑕疵,若动辄采取证据排除,则有违比例原则,使得程序性制裁措施与非法取证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容易使其他重要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于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电子数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若此类电子数据仅存在技术性违法,并未直接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通信自由等,且不影响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性,那么不应轻易将其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若这些技术性违法的电子数据存在严重瑕疵,以至于可能误导司法判断、损害司法公信力或严重侵害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即“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时,则应当将其认定为非法电子数据,并依法予以排除。
(四)搭建公检法共建共享的去中心化执法办案系统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特性及其在电子数据证据流转中的关键作用,为克服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在公安实战应用中的落地难题,本文提出构建公检法共建共享的去中心化执法办案系统。通过搭建一个包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察机关等多方参与的“司法+联盟链”平台,实现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高效流转,从而推动区块链技术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度应用。
1.第三方平台在侦查取证中的定位
伴随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众多技术公司纷纷投身于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取证存证平台的建设之中,鉴于当前法律体系中尚未对第三方区块链取证平台的准入设定明确的资质要求,亦无明确规定进入该行业需获得行政许可,在法律监管与规范尚属空白的情况下,对从事电子证据收集、固定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平台的定位问题需持谨慎态度。
充分考虑到刑事案件来源的多样性以及第三方平台功能不同的现状,在自诉类案件中,由于涉案证据主要由自诉人自行收集举证,第三方平台主要扮演司法鉴定的受托方角色,与自诉人形成委托与受托关系。为确保平台的中立性,应严格筛选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民间法人组织作为第三方平台,通过机构的资质认可来保障其服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此时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具有非歧视性,确保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用户权益保护,具体体现为收集、处理和检索信息的透明性和平台的技术兼容性或互操作性要求方面的非歧视性。而在公诉类案件中,第三方平台应被界定为技术支持方,类似于区块链系统的“开发商”,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区块链电子取证系统的构建和维护服务,确保技术的中立性和单向性,这意味着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介入司法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的证据流转环节,以避免对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造成潜在威胁。通过维持与服务对象的单纯技术联系,确保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技术服务时保持中立,从而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将公诉类案件与自诉类案件在第三方平台性质认定上采用相同的方法,即将第三方平台作为独立的鉴定机构与司法部门分离,可能会因取证与鉴定之间的时间差而导致转化类证据增多、直接类证据减少的情况,这将使得传统取证手段成为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补充前提,从而降低证据流转的效率。因此,在构建公检法共建共享的去中心化执法办案系统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案件类型对第三方平台功能的需求差异,确保平台定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司法+联盟链”系统运行框架
在深入剖析平台定位的基础上,针对公诉案件对区块链电子取证系统的独特应用需求,构建以刑事公诉案件的推进流程为主线,以公检法监等机关为关键节点,以严格的接入权限与节点间的有序协作,通过去中心化与可溯源的技术特性,精细化设定节点布局与功能界分,最终实现证据流转全过程的透明化监管平台。依据《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笔者构建出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作为“司法+联盟链”系统中的关键节点,这些节点不仅需承担各自在司法流程中的职责,还需通过联盟链的技术架构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流程的协同推进以及证据的安全存储与验证。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引入,可确保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处理过程更为高效、公正与透明,在保障数据安全与真实性的基础上,实现司法信息的快速流通与共享,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整体效能。
3.系统运行流程模式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证据种类的多样性,取证方式需体现合理差异。对于直接类证据,侦查与监察机关应当依托各自的区块链取证平台,实现同步提取并上链,区块链系统通过自动执行哈希运算确保证据数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并将运算结果写入区块链,形成不可更改的记录。而对于转化类证据,除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外,仍需依据传统鉴真方法进行技术核验,确保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取证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书面证明,同时与转化类证据一同上传,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技术自证”特性,通过生成鉴真报告验证前面阶段上链数据的同一性与真实性,确保证据在流转过程中的一致性。同时,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可回溯性,检察机关可通过查阅系统日志,对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篡改、非法操作以及上传错误等瑕疵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从而确保整个取证过程的合规性。
在法庭审理阶段,审判机关需全面审视证据的取证要素,包括对数据提取及流转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详尽审查,通过综合考量各项证据,审判机关能够作出是否采信的结论,并据此形成裁判文书。这一过程标志着证据在区块链系统内完成了整个流转流程,确保了证据从提取到运用的全程透明、可验证与可追溯。
“司法+联盟链”的构建不仅是对传统司法流程的数字化改造,更是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一次深刻提升,这种技术架构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司法监督方式,使得司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可在链上得到记录与验证,进而增强了司法活动的透明性与公信力。通过运用区块链技术,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取证、流转与运用过程得到了极大的优化与提升,这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也增强了司法公正性,为构建现代化、智能化的司法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结语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使公安工作实现了从传统的“人海战术”向“智慧警务”的转型升级,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正在公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透明性、不可篡改等特性,使得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输和验证等各个环节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提高了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证据效力,“区块链+司法”模式便是通过有效整合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搭建司法数据共享平台,使得不同执法办案机关之间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协同工作,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优化社会治理、推动法治建设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公安应用领域引进区块链取证技术,不仅是对传统取证方式的优化,更是对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的深度重塑。然而,目前区块链取证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于区块链取证的具体操作、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等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于区块链取证技术的认知和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平台建设方面更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正如“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论断所揭示的,科技的迅猛发展不仅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也为法治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区块链取证技术的应用正是新质生产力理论得以具体落实的生动实践。通过充分发挥区块链取证技术的优势,不断探索区块链取证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前景,以实现科技助力公安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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